發布時間:2019-09-29 熱度:
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
1、內部限制(投資人對受托人職權的限制)
(1)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員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時違反雙方訂立的合同,給投資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法定限制(法律對受托人職權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
(1)不得擅自以企業財產提供擔保;
(2)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3)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同本企業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4)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擅自將企業商標或者其他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使用。
個人獨資企業代辦事務管理的方式
1.投資人有權自主選擇企業事務的管理形式。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管理主要有三種模式:
(1)自行管理。即由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本人對本企業的經營事務直接進行管理。
(2)委托管理。即由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委托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
(3)聘任管理。即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
2.委托或聘用管理應簽訂書面合同。委托管理,須由投資人與受托人簽訂書面合同,明確委托的具體內容和授予的權利范圍。聘用他人管理企業事務,須由投資人與被聘用的人簽訂書面合同,明確委托的具體內容和授予的權利范圍。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員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時違反雙方訂立的合同,給投資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3.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4.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管理人的義務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應當履行誠信、勤勉義務,按照與投資人簽訂的合同負責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
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20條的規定,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的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賄賂;(2)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業財產;(3)挪用企業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4)擅自將企業資金以個人名義或者以他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5)擅自以企業財產提供擔保;(6〉未經投資人同意,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7)未經投資人同意,同本企業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8)未經投資人同意,擅自將企業商標或者其他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使用;(9)泄露本企業的商業秘密;(10)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