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裝飾,裝修、活動,管理規范市場秩序,保障裝修,裝飾,工程的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物業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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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裝飾,裝修、活動,管理規范市場秩序,保障裝修,裝飾,工程的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物業管理條例》、《貴州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貴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裝飾,裝修,活動和裝飾,裝修活動管理,實施監督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裝修"”是指使用裝飾裝修材料。裝飾處理,建筑,活動的物體和結構的外部和內部包括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包括玻璃幕墻工程和住宅。
本辦法所稱裝飾"人,是指裝飾裝修,建筑物體和構筑物的建設單位、所有者或使用者
第三條活動,裝修,裝飾應遵守城市規劃、建筑,節能、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消防,抗震、環境保護、城市管理、物業管理,等相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鼓勵采用環保節能的新技術、新材料和新工藝。
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將為新建商品房提供裝修,裝飾的成品房和裝修,裝飾,單式的精制房,并提倡逐步減少毛坯房的供應。
第四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管理工作的監督指導,裝飾,裝修,管理、機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日常工作。
裝飾活動,裝修區、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的監督
市場監管、自然資源與規劃、應急、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管理、稅務、統計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裝修,裝飾管理的監管工作
第五條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裝飾裝修行業協會的指導
裝飾裝修行業協會應加強行業自律,開展行業服務,規范行業行為。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接到舉報和投訴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章總則
第七條在本市從事裝飾,裝修,設計,施工和活動企業,監管的,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后,方可在其裝修等級許可范圍內從事裝飾,經營。
資質申請辦法、資質等級標準、經營范圍分別按建設部《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筑裝飾設計資質分級標準》的規定辦理。
建筑,裝飾,裝修,施工企業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八條在活動,裝修,裝飾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并在資格證書確定的范圍內從事裝飾,裝修和活動的工作。
第九條省外企業,裝修,裝飾,在本市從事裝飾,裝修、活動業務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機構設立分支機構,并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條在裝修,裝飾使用的材料應符合設計相關要求和產品質量、有害物質限量、燃燒性能控制等國家標準,并附有產品質量檢驗證書和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生產企業名稱、地址和使用范圍。
禁止使用質量不合格、國家明令淘汰或不符合室內環境污染治理相關規范和標準的裝修,裝飾材料
第十一條裝修,裝飾人應當依法與施工,裝修,裝飾,裝飾,裝修工程簽訂合同。
裝飾,裝修和工程合同應使用示范合同文本,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a)雙方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裝飾,裝修和工程;的基本情況和承包方式
(三)裝飾裝修;使用的主要材料的名稱、品牌,型號、規格、等級和數量
(4)開工和竣工時間;
(5)工程價格、支付方式和期限;
(六)工程質量要求和驗收方法;
(七)保修范圍和期限;
(八)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9)雙方認為需要澄清的其他條款。
第十二條危險的房屋不得開展裝飾裝修
第十三條活動,裝修,裝飾:禁止下列行為
未經企業,設計,或企業,設計,同意,即提出了設計計劃,后者具有相應的資質級別。擅自變更建筑主體,承重墻結構或明顯增加荷載,拆除改造承重墻、柱、板及基礎結構,拆除承重墻或承重墻上開挖壁柜及門窗洞口,荷載增加超過設計標準。在地板的結構地板上挖掘或擴大開口,降低地面,房屋的地板標高,以增加房屋;的使用空間
(2)把房間和陽臺換成衛生間;
(三)破壞建筑;原有的節能設施或無障礙設施
(四)擅自拆卸改裝、燃氣管道或設施;
(5)將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
(六)未經依法批準,擅自搭建建筑物體、構筑物或者改變使用功能,原有設計立面、色彩、外觀格式的;
(七)未經依法進行技術審查,擅自在拆除、消防安全相關的建筑、設施、建筑建設配件或者改變防火間距、耐火等級、防火分區和安全疏散條件的;
(八)侵占公共空間或者損壞公共部位和設施;
(九)其他影響結構安全或者建筑物體和構筑物使用安全的物品